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 2015)東民(知)初字第08 3 2 9號
原告:楊治,男,1 9 7 7年7月1 3日出生,漢族,自由職業者,住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房山區綠城百合公寓。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國華,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勇,北京市安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蘋果公司( Apple Inc.),住所地美利堅合眾國加利福尼亞州庫本蒂諾市因非尼特環道1號。
法定代表人諾琳-克拉爾,授權代表。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璞,上海市方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牧然,女,1 9 8 5年5月3 0日出生,上海市方達(北京)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原告楊治與被告蘋果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 0 1 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治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勇,被告蘋果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楊璞、孫牧然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告楊治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刪除蘋果應用商店中包含涉案作品《九州縹緲錄I蠻荒》《九州縹緲錄II蒼云古齒》《九州縹緲錄III天下名將》《九州縹緲錄IV辰月之征》《九州縹緲錄V一生之《九州縹緲錄VI豹魂》的涉案應用程序“江南方想夢入作品全集,,;2.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 2 2 4 0 0 0元,及合理費用律師費3 2 0 0 0元。
事實和理由:涉案作品《九州縹緲錄I蠻荒》《九州縹緲錄II蒼云古齒》((九州縹緲錄III天下名將》《九州縹緲錄IV辰月之征》《九縹緲錄V一生之盟》《九州縹緲錄VI豹魂》自發表以來深受廣大讀者喜愛,并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收益。原告依法對上述涉案作品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非經原告許可任何人不得在網絡中傳播上述涉案作品。被告蘋果公司生產銷售iphone、ipad.touch等全系列產品中均安裝有蘋果AppStore。被告系蘋果商店的經營者。原告發現被告經營的在線蘋果商店為讀者下載銷售原告享有著作權的涉案作品。讀者可直接通過被告銷售iphone.ipad.toLich等全系列產品進入蘋果商店,將涉案作品下載到該產品中進行閱讀。讀者也可以通過被告的iTunes軟件將涉案作品下載到終端電腦,再連接到被告生產的全系列產品進行閱謨。原告認為,原告依法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非經原告許可任何人均不非法使用上述涉案作品?,F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將原告享有著作權的涉案作品通過信息網絡向社會公眾提供下載閱讀,獲取經濟利益,構成對原告作品著作權的侵犯。被告系提供網絡服務,被告對于蘋果商店中存在的侵權應用程序具有主觀過錯,其沒有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疏于對涉案應用程序進行審核管理。
被告蘋果公司辯稱:原告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告對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權,沒有證據證明江南為本案原告楊治,因此原告無權提起本案訴訟。被告已將涉案應用程序刪除。被告不是蘋果應用商店在中國的運營商,被告并非被訴侵權行為的實施者,程序商店的實際經營者是艾通思公司。涉案應用程序由第三方開發商獨自完成,被告不存在開發、上傳、發布、移除行為,也沒有提供過任何幫助。被告不應為第三方開發商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被告不存在明知應知的主觀過錯。程序商店的運營者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開發商的被訴侵權行為,并且程序商店已經盡到了其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合理注意義務,故不應承擔任何責任。原告張的經濟損失賠償過高,原告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其遭受的損失,應以被告的獲利來計算,而涉案應用程序為免費程序,被告沒有進行獲利。原告擬通過訴訟獲得高額賠償,系惡意訴訟。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根據雙方當事人舉證、質證,以及本院認證意見,本院查明如下事實:
一、涉親作品著作權歸屬的相關情況
《九州縹緲錄I蠻荒》由新世界出版社出版發行,作者江南,2 0 0 5年6月第1版字數為2 2 0千字?!毒胖菘~緲錄II蒼云古齒))由新世界出版社出版發行,作者江南,2 0 0 5年9月第1版字數為1 8 0千字?!毒胖菘~緲錄III天下名將》由新世界出版社出版發行,作者江南,2 0 0年9月第1版字數為2 0 0千字?!毒胖菘~緲錄IV辰月之征》由新世界出版社出版發行,作者江南,2 0 0 7年1 0月第1版字數為2 5 0千字?!毒胖菘~緲錄V一生之盟》由新世界出版社出版發行,作者江南,2 0 09年7月第1版字數為2 8 0千字?!毒胖菘~緲錄VI豹魂》由新世界出版社出版發行,作者江南,2 0 0 9年7月第1版字數為2 5 0千字。百度百科中關于“楊治”的詞條顯示,楊治筆名江南,中國作家,《九州志》主編,代表作品《九州縹緲錄》系列。
二、通過蘋果應用商店下載涉案App應用的相關情況
2 0 1 5年4月8日下午及2 0 1 5年4月1 0日下午,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代理人在北京市長安公證處對其使用ipod touch蘋果播放器通互聯網下載及瀏覽電子圖書的過程及內容進行了女口下證據保全公證:將一臺全新的ipod toLich進行拆封,打開該設備并連接互聯網;在桌而點擊“App Store”,進入應用商店;點擊“搜索”,在搜索欄內輸入“九州縹緲錄”進行搜索;在搜索結果中點擊“江南方想夢入作品全集”右側的“+獲取’’并安裝該應用,輸入Apple ID及密碼。
庭后,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對上述應用程序中含有涉案作品的情況進行比對,原、被告均認可上述“江南方想夢入作品全集”應用程序中含有涉案作品《九州縹緲錄I蠻荒》《九州縹緲錄II蒼云古齒》《九州縹緲錄III天下名將》《九州縹緲錄IV辰月之征》《九州縹緲錄V一生之盟》《九州縹緲錄VI豹魂》字數共計1310.4千字。原告對被告的上述比對結果予以認可。原告表示,未曾授權任何主體在蘋果應用商店傳播含有涉案作品的應用程序。
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認可蘋果應用商店已刪除涉案應用程序,故申請撤回第一項訴訟請求。 ,
三、蘋果應用商店經營管理主體的相關情況
艾通思公司注冊成立于盧森堡大公國,系蘋果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注冊資本為1 2 5 0 0歐元。蘋果公司提交了艾通思公司出具的《聲明》,《聲明》內容包括:“艾通思公司是一家位于盧森堡的公司,知曉楊治和蘋果公司之間的未決訴訟,并為此發表聲明。程序商店由艾通思運營,在中國,程序商店中的絕大多數內容是由發布人開發的第三方應用程序。發布人可以選擇對應用程序的內容收取費用,也可以免費提供。發布人收取費用時,艾通思公司則作為居間人以發布人的名義收取該等費用,并忮取相當于最終用戶支付費用的3 0%作為艾通思公司的基本傭金,剩余的7 0%返還發布人。在蘋果公司將本案相關投訴轉告艾通思公司之前,艾通恩公司從未收到任何關于涉案應用程序的侵權投訴通
知?!被谝陨献C據,蘋果公司主張其并非蘋果應用商店的運營者。該《聲明》附有開發商信息、涉案應用程序收益及下載次數統計
等。
《已注冊的Apple開發商協議》抬頭處標有“Apple inc.”字樣,《已注冊的Apple開發商協議》中記載:“此為閣下與AppleInc.(以下稱“Apple”)之間的法律約定,規定了管理閣下作為已注冊的Apple開發商參與程序開發的有關條款”;“閣下理解并同意,成為一名已注冊的Apple開發商,并不意味著閣下和Apple之間在法律上構成任何合作或代理關系”;“作為已注冊Apple開發商,閣下將有機會參與某些Apple開發商會議、技術講座以及其他活動”;“Apple可能向閣下提供某些服務,僅供閣下本人作為已注冊的Apple開發商參與程序開發使用”;“閣下同意對Apple向閣下作為已注冊的Apple開發商提供的任何Apple預發布的軟件和/或硬件以及Apple向閣下披露的與Apple活動或付費內容有
關的任何信息將被視作并稱之為Apple保密信息’’;“作為~名已注冊的Apple開發商,閣下將有權訪問Apple向閣下作為已注冊的Apple開發商權益或以額外費用提供的Apple的軟件和硬件兼容性測試實驗室和/或開發商技術支持’’;“Apple有權僅根據自己的決定,隨時終止或暫停閣下作為已注冊的Apple開發商的資格”;“本協議不會削弱Apple開發、獲取、許可、營銷、促銷或分發與閣下可能開發、生產、營銷或發的任何產品、軟件或技術具有相同或類似功能、或具有競爭關系的產品、軟件或技術的權利”;“Apple向閣下作為已注冊的Apple開發商提供的第三方軟件可能伴隨其自身的許可條款”。
《iOS開發商計劃許可協議》在首部記載有:“在下載和使用Apple軟件之前,請仔細閱讀下列許可協議條款與條件。這些條款與條件構成閣下與Apple之間的法律協議。,,其正文中記載:“1.2Apple是指Apple Inc.,是一家加利福尼亞州企業”,“Apple Store是指貼有Apple或其他Apple關聯機構品牌并由其擁有和/或控的電子商店及其店面’’,“Apple子公司是指其已發行股份的至少5 0%是由Apple直接或間接有或控制、且涉及與蘋果應用商店的運營或在其他方面與蘋果應用商店有所關聯的企業,包括但不限于艾通思公司( iTunes S.a.r.1.)、ApplePtyLimited,,,“iOS是指由Apple提供給閣下、僅供閣下就閣下的應用程序開發和瀏試而使用的iOS操作系統軟件’’,“配置外觀是指由Apple提供的、僅供閣下就與閣下的應用程序開發和測試相關以及在已注冊裝置上有限分發閣下的應用程序的配置文檔’’,“SDK(軟件開發工具)是指Apple提供給閣下的、供閣下用于應用程序開發相關用途的文檔、軟件(源代碼和目標代碼)、應用程序、示例代碼、模擬器、
工具、庫、APIs、數據、文件以及其他材料”;“5所有的應用程序都經Apple簽發的證書簽名,才能安裝在已注冊裝置中”;“6.1一旦閣下認為閣下的應用程序已完成了充分的測試并已完備,閣下可以通過App Store將其提供給Apple考量分發”,“閣下同意在這個提交過程中與Apple合作,并在Apple的合理要求下,就閣下所提交的應用程序回答問題并提供信息和材料’’,“閣下的應用程序的所有缺陷修補、更新、升級等,都必須再次提交給Apple審查,以便讓其考量通過App Store分發”;“6.2 Apple選擇分發,閣下理解并同意,Apple可獨自酌情:a)確定閣下的應用程序不符合當時有效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文檔資料或計劃要求;b)以任何理由拒絕分銷閣下的應用程序,即使閣下的應用程序符合文檔資料或計劃的要求,,;“8.撤銷閣下理解并同意,Apple可隨時終止分銷閣下的獲許可應用程序、獲許可應用信息,或撤銷任何閣下的應用程序的數字證書?!鶕搮f議開發的應用程序可以三種方式分發:1、獲Apple挑選通過蘋果應用商店分發;2、被Apple選申,通過批量購買計劃/B2B計劃網站分發;3、在已注冊裝置上有限使用。
《iOS開發商計劃許可協議(附錄2)》在協議首部記載有:“如閣下點擊同意Apple在此向閣下提供的本附錄2,則意味著閣下同意Apple以新增本附錄2(代替任何現有的附錄2)的方式修改Apple和閣下之間現行有效的《iOS開發商計劃許可協議》(“協議”)。除本附錄另有規外,所有術語應具有協議所規定的含義”?!秈OS開發商計劃許可協議(附錄2)》正文部分中記載:“閣下特此委任Apple及Apple子公司(統稱為“Apple")出任:(i)閣下的代理,在交付期內向本附錄2附文A第1條所列國家地區(可變更)的最終用戶營銷及交付獲許可應用程序;(ii)閣下的居間,在交付期內向本附錄2附文A第2條所列國家地區(可變更)的最終用戶營銷及交付獲許可應用程序;可供閣下選擇的蘋果應用商店國家地區最新列表見iTunes Connect網站,Apple可不時對其加以更新;閣下在此承認Apple將代表閣下或以閣下的名義,經由一家或多家蘋果應用商店,向最終用戶營銷獲許可應用程序或提供獲許可應用程序供其下載”。根據《iOS開發商計劃許可協議(附錄2)》,iOS應用開發商果選擇通過蘋果應用商店在中國銷售收費的應用的許可,必須簽署附錄2,授權Apple從事為該等應用程序提供托管服務、允許存儲獲許可的應用程序以供最終用戶使用,復制、格武化及以其他方式準備供最終用戶獲取和下載的獲許可應用程序,就最終用戶購買獲許可應用程序應付價款開具賬單。在此過程中,開發商決定托管交付什么程序并制定銷售價格、折扣程度。Apple在分銷過程中收取傭金,作為為開發商提供代理/居間服務的對價。對于開發商對應的Apple關聯公司以及開發商與Apple關聯公司之間是委托還是居間關系,根據最終用戶所在地確定。Apple有權向開發商發出終止通知,隨時停止營銷和允許最終用戶下載獲許可應用程序,不管是否有理由,包Apple相信該獲許可應用程序侵犯了任何第三方的版權、商標等?!秈OS開發商計劃許可協議(附錄2)》附件A中記載: “閣下根據《加利福尼亞州民法典》第2 2 9 5條委任Apple Inc.在針對位于以下國家的最終用戶營銷獲許可應用程序及最終用戶下載獲許可應用程序方面擔任閣下的代理,包括阿根廷、美國等’’;“閣下根據《盧森堡商法典》第9 1條委任iTunes S.a.r.1.在針對位于以下國家的最終用戶營銷獲許可應用程序及最終用戶下載獲許可應用程序方面擔任閣下的居間,包括阿爾及利亞、中國等”。
網絡用戶在注冊蘋果網絡賬戶時可以選擇接受或者拒絕關于應用商店的條款和條件,如用戶同意該等條款和條件,可以選擇點擊“同意”,如果用戶不同意這些條款,則可以選擇不要點擊“同意’’,也被要求不要使用應用商店。條款有關于:“ITunes是有關商店的提供商”;“ITunes從其在盧森堡昀辦公地點運行”等記載,該條款的署名處記載為蘋果公司的英文名稱即“Apple,Inc.”。 蘋果應用商店中供用戶購買的應用程序有兩種來源,一是果公司自行開發、二是第三方應用程序開發商開發。第三方應用
程序開發商要開發應用程序并在蘋果應用商店銷售,首先須在蘋
果公司官方網站( Apple.com)注冊開發商賬號并與蘋果公司簽訂《已注冊的APPLE開發商協議》,取得開發商注冊賬號。隨后須在蘋果公司的官方網站同意并簽署《iOS開發商計劃許可協議(包括附表1》>,并填寫含有信用卡賬號、電子郵箱地址、申請人簽名等內容的《訂購表格》,并將其傳真至:蘋果公司在美國的指定傳真電話。開發商在線同意并簽署《iOS開發商計劃許可協議(附錄2)》,方可獲得在蘋果應用商店發布收費應用程序的資格。并通過iTunes Connect上傳和設定應用程序的發布情況。
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出具《聲明》,主要內容包括:“本公司已獲得中國人民銀行簽發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許可;本公司就iTunes S.a.r.1.在中國運營應用程序在線商店AppStore提供支付服務;本公司未與蘋果公司就程序商店在中國的運營簽署任何協議;本公司將所收取的程序商店的用戶費用全部匯款至iTunes S.a.r.1.”
另查,2 0 1 5年2月1 1日,北京亞華智權咨詢有限公司與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簽訂《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約定北京亞華智權咨詢有限公司因楊冶維權案就蘋果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涉及8部作品)委托該事務所律師作為委托代理人。北京亞華智權咨詢有限公司應在合同生效后5日內向該事務所支付首筆律師代理3 2 0 0 0元。該合同附件作品目錄中包含涉案作品。2 01 5年2月1 1日,北京亞華智權咨詢有限公司向該事務所支付上述約定的律師代理費。北京亞華智權咨詢有限公司出具《說明》稱,本案中的律師費系該公司應原告邀請代原告支付。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涉案作品圖書、網頁打印件、( 2015)京長安內經證字第7 02 7號公證書、《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律師費
發票、北京亞華智權咨詢有限公司《說明》,被告提交的艾通思公司出具的《聲明》及翻譯件、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聲明》、( 2012)京長安內經證字第1 2 8 6 5號公證書、(2012)京長安內經證字第1 2 8 6 6號公證書、( 2012)京長安內經證字第1 9 2 4 1號公證書、( 2016)京長安內經證字第1 7 8 2 4號公證書、( 2012)京長安內經證字第1 9 8 36號公證書、(2016)京長安內經證字第1 7 8 2 6號公證書、( 2012)京長安內經證字第1 9 2 7 6號公證書、( 2016)京長安內經證字第1 7 8 2 5號公證書,以及當事人的陳述、勘驗筆錄等證據在案佐證。重慶優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聲明》及相關材料、( 2013)朝民初字第2 9 7 7 4號判決書、(2013)高民終字第7 6 8弓判決書、( 2016)京長安內經證字第1 8 4 3號公證書涉及的作品或侵權行為與本案不同,故本院對被告所提交的上述證據的關聯性不予確認。
本院認為:
一、關于本案應適用的法律
涉外民事案件包括訴訟主體涉外,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事實發生在國外,以及爭議的訴訟標的物在國外。本案被告蘋果公司為依美國法律設立之外國法人,故本案為涉外案件?!吨腥A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五十條規定,知識產權的侵權責任,適用被請求保護地法律?,F原告楊治提起訴訟主張的侵權行為系在我國大陸地區通過運營蘋果應用商店提供涉案應用程序下載服務,被請求保護地為我國境內,故本案關于著作權的侵權責任,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
二、關于原告楊治是否有權提起本案訴訟
本案中,被告蘋果公司辯稱,原告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告對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權,沒有證據證明江南為本案原告楊治,因此原告無權提起本案訴訟。對此本院認為,根據涉案作品圖書署名情況及百度百科網頁中作者信息介紹,可以認定涉案作品的作者為原告楊治被告雖對此提出質疑,但并未提交相反證據予以證明,故對被告的上述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三、關于被告蘋果公司是否為蘋果應用商店的經營者
雖然蘋果公司主張艾通思公司為蘋果應用程序商店在中國的經營者,但是在案證據能夠證明:在應用商店App Store的商業模式中,主要存在三方參與者,即平臺服務提供商、應用程序開發商和應用程序最終用戶。開發商在與平臺服務商簽署相關的協議、注冊開發者帳號、支付相關費用后才可以成為開發應用程序的開發商。平臺服務商依據上述協議獲得對該平臺的管理和控制。當應用程序開發商上傳應用程序后,平臺服務商依據協議確定的規則,對程序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按照開發商上傳時事先設定的方式發布,供用戶購買。被告蘋果公司為平臺服務商,其一方面作為iTunes程序的開發者并提供該程序的免費下載,另一方面與開發商簽訂協議,是涉案協議的當事人,并依據協議的約定,在App Store運營中承擔包括協議內容、政策的修改,應用程序的審核、分銷和撤銷等重要職責;應用程序商店所有的應用程序或者由被告自行開發,或者由與其簽訂協議的開發商進行開發。綜合上述事實,本院認定被告蘋果公司為應用程序商店的經營者。被告稱艾通思公司為蘋果應用商店的經營者,但是現有證據顯示其僅負責向中國地區的最終用戶收取和結算相關費用,并無其他經營之責。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雖出具《聲明》,稱艾通思公司在中國運營蘋果應用商店,但該公司僅為應用商店提供支付服務,并無證據證明該公司溧入參與并了解應用商店的具體運營,故該公司出具的《聲明》不具有證明力。因此對于蘋果公司的上述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四、關于被告蘋果公司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通過蘋果應用商店,網絡用戶可以購買并下載涉案應用程序。根據現有證據,涉案應用程序系第三方開發商開發。經比對,涉案應用程序中含有涉案作品部分內容。原告表示,未曾授權任何主體在蘋果應用商店傳播含有涉案作品的應用程序。被告亦未提交證據證明涉案應用程序傳播涉案作品系經合法授權。故涉案應用程序應為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權應用程序。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過錯,確定其是否承擔教唆、幫助侵權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未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術支持等幫助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幫助侵權行為。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過錯包括對于網絡用戶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的明知或者應知;根據侵權的具體事實是否明顯,綜合考慮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應當具備的管理信息的能力、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主動對作品進行了選擇、編輯、推薦等各種因素,綜合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構成應知;網絡服務提供者從網絡用戶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該網絡用戶侵害信息網
絡傳播權的行為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
被告蘋果公司是否應當對其簽約許可開發應用程序的第三方開發商通過應用商店傳播涉案作品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需要考慮蘋果公司作為蘋果應用商店的運營者,其對網絡服務平臺的控制力和管理能力。蘋果iOS操作系統,作為一個相對封閉的操作系統,蘋果公司通過包括《已注冊的APPLE開發商協議))和《iOS開發商計劃許可協議》等一系列的協議的簽署,基本控制了該平臺上應用程序開發的方向和標準。根據協議,蘋果公司不但收費許可相關開發商使用蘋果公司的軟件編寫、測試可運行在iOS環境下的應用程序,為開發商提供相關文檔、軟件(源代碼和目標代碼)、應用程序、示例代碼、模擬器、工具、庫、APIs、數據、文件等內容和服務,還要求開發商開發的所有應用程序必須向蘋果公司提交并由蘋果公司選擇分銷并同意蘋果公司酌情獨自決定是否同意分銷。對于可以在蘋果應用商店上發布的應用程序,蘋果公司有權進行符合其自身政策需求的選擇與挑選,而無需受到第三方應用開發者的限制。因此,蘋果公司作為蘋果應用商店的運營者,根據其自身規劃的商業模式和運營政策及協議條款,對蘋果應用商店網絡服務平臺及通過該平臺傳播的應用具有很強的控制力和管理能力,其不同于單純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
本案中,彼告蘋果公司在應當知曉涉案應用程序為應用程序開發商未經許可提供的情況下,仍未采取合理措施,故可以認定被告并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具有主觀過錯,其涉案行為構成侵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F原告認可蘋果應用商店已刪除涉案應用程序,故申請撤回第一項訴訟請求,對此本院不持異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酌定賠償數額。認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既可以依據被告侵權使原告利潤減少的數額,或者被告侵權復制品數量乘以原告每件復制品利潤之積,也可以參照國家有關稿酬的規定的方法計算。即使被告未從侵權行為中獲得違法所得,但權利人的損失業已造成,故本院將以涉案作品的侵權字數為基礎,結合涉案作品的創作難度、市場價值,被告蘋果公司具體的侵權行為方式、侵權范和主觀過錯程度等因素,參照國家有關稿酬的規定綜合確定賠償損失數額。關于原告主張的律師費合理費用,因北京亞華智權咨詢有限公司出具《說明》稱本案律師費系代原告支付,且上述費用已實際發生,本院將根據合理性及必要性原則酌情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圄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蘋果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曰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楊治經濟損失2 0萬元及合理費用3萬元。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 6 1 04元,由原告楊治負擔8 0 0 0元(已交納),被告蘋果公司負擔8104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原告楊治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被告蘋果公司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審 判 長 魏 嘉
審 筍 員 郝婷婷
人民陪審員 牛世星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劉虹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