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 2016)京0 1 08民初2 6 0 5 8號
原告北京大神圈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北三環西路甲18號院2號樓7層720。
法定代表人貝志城,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國華,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中山大道科韻路1 6號廣州信息港E棟網易大廈。
法定代表人丁磊,執行董事。
被告杭州網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長河街道網商路599號4幢702室。
法定代表人胡志鵬。
被告網易(杭州)網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長河街道網商路599號4幢7層。
法定代表人丁磊。
原告北京大神圈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神圈公司)與被告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網易公司)、被告杭州網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網易(杭州)網絡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
原告大神圈公司訴稱,《微微一笑很傾城》的作者獨家授權其將該作品改編為游戲。三被告于2016年5月上線運營《倩女幽魂》游戲,在手機百度搜索設置關鍵詞進行商業推廣時,使用“微微一笑很傾城游戲”、“微微一笑很傾城手游”等關鍵詞,在蘋果應用商店中亦設定“微微一笑很傾城手游”等關鍵詞進行推廣,三被告借助《微微一笑很傾城》的知名度對其游戲進行宣傳推廣,具有虛假宣傳、搭便車的故意,對大神圈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請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經濟損失2000萬元,并在搜狐網游戲欄目等刊登致歉聲明。
被告網易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本案為不正當競爭糾紛,不屬于網絡侵權糾紛,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應當適用“原告就被告”原則,以被告住所地為管轄連接點。網易公司住所地在廣州市天河區,該轄區法院有權審理知識產權案件,故申請將本案移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審理。大神圈公司主張不正當競爭糾紛屬于侵權糾紛,應適用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大神圈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區,屬于侵權結果發生地。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為不正當競爭糾紛,屬于侵權糾紛范疇。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大神圈公司所訴行為系三被告在推廣其《倩女幽魂》游戲時使用含有“微微一笑很傾城”的關鍵詞,因此,若所訴行為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則三被告的行為將產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的法律后果,亦直接侵害了大神圈公司的合法權益。據此,本案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大神圈公司的住所地,即北京市海淀區作為大神圈公司的住所地屬于侵權結果發生地。案件管轄權的確定,主要依據“兩便原則”以及為防止原告濫用訴權而規定的“原告就被告”原則。對于信息網絡上發生的侵權行為,在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實施地的情況下,以原告住所地作為侵權行為地中的侵權結果發生地,進而認定原告住所地法院與被告住所地法院均對訴訟有管轄權,既可以方便確定管轄法院,也有利于方便訴訟進行。故本院依法對本案有管轄權。被告網易公司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被告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案件受理費七十元,由被告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負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審 判 長 李盛榮
審 判 員 曹麗萍
審 判 員 張 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李莉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