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民事判決書
( 2014)京知民初字第24號
原告北京世紀百強家具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順義區牛欄山鎮牛匯南一街5號。
法定代表人陳曉濤,副總裁。
委托代理人王國華,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維維,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宣毅(天津)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區北倉鎮王秦莊村。
法定代表人葉顯官,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黃建清,天津云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天津東升家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區青光鎮京福公路104國道114公里處西側紅光糧庫內。
法定代表人葉小東,執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羅欣,北京世紀(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杜圣永,北京世紀(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法萊德富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豐臺區東大
街66號1 02室。
法定代表人宋軍,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夢賞,北京市海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北京世紀百強家具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世紀百強公司)訴被告宣毅(天津)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宣毅公司)、被告天津東升家俱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升公司)、被告北京法萊德富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法萊德富公司)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被告宣毅公司在答辯期內向本院提出管轄權異議,本院于2015年2月17日裁定駁回宣毅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宣毅公司不服該裁定,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世紀百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國華、王維維,被告宣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黃建清,被告東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羅欣,被告法萊德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夢賞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世紀百強公司訴稱:世紀百強公司成立于1994年,是一家集研發、生產、銷售、服務為一體的大型綜合性家具企業。2009年4月29日,世紀百強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寫字臺( NB2-02)"外觀設計專利,并于2009年11月4日取得授權,現專利權有效。2014年初,世紀百強公司發現宣毅公司和東升公司未經許可,制造、銷售的型號為“Hh3-1字臺”產品的外觀與涉案專利外觀相同,法萊德富公司還在紅星美凱龍家居商城銷售上述產品,上述被告的行為構成對世紀百強公司專利權的侵犯,故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宣毅公司和東升公司停止制造、銷售涉案侵權產品;2、判令法萊德富公司停止銷售涉案侵權產品;3、判令宣毅公司和東升公司共同賠償世紀百強公司經濟損失574萬元,以及合理費用支出27314元。被告宣毅公司辯稱:被訴侵權產品的外觀與授權外觀設計存顯差異,即便與之相近似,由于授權外觀設計在申請日前已經被原告使用在“新羅馬”系列產品上,被告按照該產品外觀制造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構成我國專利法第六十二條的現有設計抗辯。原告在訴不合理擴大了訴訟支出費用,該部分費用應由其自行承擔,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東升公司辯稱:東升公司從未參與過被訴侵權產品的制造、銷售,也沒有與宣毅公司進行過任何合作,被訴侵權產品上的企業名稱系被宣毅公司冒用,并就此對宣毅公司提起了訴訟。原告涉及惡意訴訟,所提賠償請求沒有依據,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法萊德富公司辯稱:法萊德富公司僅僅是銷售被訴侵權產品,且之前不知道是侵權產品,該產品來自宣毅公司,現已停止銷售。本院經審理查明:世紀百強公司成立于2001年1月11日,系主要從事家具制造、銷售的企業,注冊資金2600萬元。涉案授權外觀設計名稱是“寫字臺(NB2-02)”(見附件),專利號ZL200930126167.2,專利申請日2009年4月29日,授權公告日2010年2月10日,專利權人是世紀百強公司,現專利權處于有效狀態。2014年6月23日,世紀百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朝陽區北沙灘1號院35號樓紅星美凱龍環球設計博覽中心三層“瀚庭傳奇”商鋪購買了包括“瀚庭傳奇書臺( HH3-1)”(見附件)、四門衣柜等在內的9件家具,共支付貨款69157元。在產品標簽上注有“生產日期2014年5月14日;生產商宣毅(天津)家具有限公司;監制天津東升家俱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北辰區京寶工業園區;電話022-26959188 022-86819888”。該委托代理人在現場取得《定/銷貨單》一份、名片兩張,其中,在《定/銷貨單》上注明“瀚庭傳奇書臺( HH3-I)”,零售價11480元,實售金額6314元。2014年8月19日,世紀百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接收了購買的上述商品,并取得名片一張。北京市長安公證處指派的公證員對上述行為進行了公證,并對購買的上述商品進行拍照,制作了公證書。本案中,世紀百強公司指控其購買的“瀚庭傳奇書臺( HH3-I)”為本案被訴侵權產品。將授權外觀設計與被訴侵權設計進行比對,二者區別之處僅在于被訴侵權設計的抽屜面板上帶有拉手。
世紀百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2014年8月6日登陸宣毅公司網站(網址www. xuanyijiaju. com)對相關頁面進行了瀏覽,并打印。北京市國立公證處指派的公證員對上述行為進行了公證。該網站相關頁面包含以下內容:“2010年初,東升家具有限公司召開了一次意義重大的董事會……面對家具行業不斷變化的大環境……董事會一致通過……對公司原有的組織架構進行優化重組……宣毅(天津)家具有限公司應運而生……由原東升家具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葉顯國先生出任總裁……對原公司“瀚庭傳奇”系列產品生產線進行優化升級,推出獨立的高端品牌‘瀚庭家居’……”。
宣毅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3日,系主要從事家具制造、批發兼零售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是葉顯官。東升公司成立于2 003年9月,系從事家具制造、銷售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是葉小東。葉小東與葉顯國系父子關系。
東升公司授權法萊德富公司在北京市區域內以加盟店形式使用瀚庭傳奇系列產品,授權期限從2013年3月31日至2014年3月30日。經查,位于北京市朝陽區北沙灘l號院35號樓紅星美凱龍環球設計博覽中心三層“瀚庭傳奇”商鋪的經營者系法萊德富公司。庭審中,宣毅公司認可法萊德富公司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來自于宣毅公司;法萊德富公司稱現已停止銷售被訴侵權產品。世紀百強公司對此均無異議。
另查,2014年12月19日,宣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登陸“搜房網(網址Fang. com)”進行了瀏覽,并對相關頁面進行了下載打印。天津市和平公證處指派的公證員對該代理人的上述行為進行了公證。在下載的網頁中包括有一篇報道時間為2009年3月26日09: 03,題目為《北京家具企業競推新品欲主動求變搶占內銷先機》的文章,文章介紹,“自從3月1 2日在北京藍景麗家新上‘新羅馬實木家具’以來,百強家具董事長陳曉太對媒體講的最多的就是新羅馬……除了在廣州家具展上高調亮相以外,近期將在居然之家、紅星美凱龍等全國范圍的門店陸續上市……”該文章中還配有一幅家具圖片,圖片下方注明“百強新羅馬’系列家具新品在廣東三大家具展上精彩亮相”。同日,宣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還登陸“居然之家”官網進行了瀏覽,并對相關頁面進行了下載打印。天津市和平公證處指派的公證員對該代理人的上述行為進行了公證。在下載的網頁中包括有一篇報道時間為2009年4月18日,題目為《百強新羅馬系列強勢登場》的文章,文章介紹,靠百強家具為搶占市場大力推行新產品……新羅馬實木家具,也在廣州展會上高調亮相。而該系列第一家專賣店也于4月4日在居然之家北四環店隆重開業,并且第一天的銷售額就達到了20萬以上,在全球經濟危機下,實屬不易?!?014年12月24日,宣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登陸“百強家具”官方網站進行了瀏覽,并對相關頁面進行了下載打印。天津市和平公證處指派的公證員對該代理人的上述行為進行了公證。在該網站次頁面“產品系列-新羅馬”上,顯示有“新羅馬”系列的多種家具圖片和家具名稱、型號,每款家具的名稱、型號前都標有“新羅馬”字樣,如“新羅馬-椅子NQ-03”。其中,包括一款寫字臺,標注為“新羅馬一字臺NB2-02a’’,該圖片能夠從正面立體角度顯示產品的外觀,該外觀與被訴侵權產品正面立體角度顯示的外觀相同。但是,該圖片不能從后視圖角度顯示被訴侵權產品的外觀。另外,該網頁沒有顯示時間。庭審中,宣毅公司認為,根據“搜房網”和“居然之家”官網報道,可以證明世紀百強公司制造的“新羅馬”系列家具于2009年3月12日在北京藍景麗家已經上市;在“百強家具”官方網站中展示了許多“新羅馬”系列家具的圖片,其中一幅是本案授權外觀設計產品,由此推定在2009年3月12日上市的“新羅馬”系列家具中包括授權外觀設計產品,從而證明授權外觀設計在申請日前已為公眾所知,屬于現有設計,被訴侵權設計與之相近似,構成現有設計抗辯。世紀百強公司則認為,世紀百強公司旗下有許多系列產品,“新羅馬”系列只是其中之一,它包含了許多款產品,而且是陸續上市,網站隨時進行報道,以上證據不能證明在專利申請日前上市的產品中包括授權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再查,2014年,東升公司以宣毅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在家具標簽、外包裝上使用“監制:天津東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東升家具”字樣,侵害其企業名稱權為由,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定東升公司的上述指控成立,判決宣毅公司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東升公司損失。判決后,宣毅公司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本案中,東升公司提供了該判決書,以證明宣毅公司在本案被訴侵權產品標簽上標注“天津東升家俱制造有限公司監制”的行為系宣毅公司冒用東升公司的企業名稱。世紀百強公司則認為東升公司與宣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父子關系,該訴訟系東升公司為規避法律責任,屬于虛假訴訟。
世紀百強公司在本案中的索賠依據是:每個被訴侵權產品零售價是11480元;世紀百強公司估算本企業的產品利潤是9.1%;東升公司在其網站上宣傳在中國有200多間加盟店,另外,案外人北京博航一統裝飾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8日出具《說明》稱,曾委托宣毅公司生產了電視柜組合、餐椅、書桌、單人位沙發、床頭柜。北京博航一統裝飾材料有限公司還在其網站上宣稱擁有781家直營店、129家大型獨立家居體驗館,由此看,東升公司與北京博航一統裝飾材料有限公司的店鋪共有1100余家,他們都銷售宣毅公司的產品;估算每個店2年內銷售了5件被訴侵權產品。綜上,將被訴侵權產品單價11480元、產品利潤9.1%、1100個銷售店鋪、每店2年內銷售5件被訴侵權產品,以上數字相乘,主張經濟損失574萬元。世紀百強公司還主張訴訟合理支出,包括律師費2萬元,公證費1000元,購買侵權產品費用6314元。宣毅公司和東升公司則認為世紀百強公司索賠標準畸高,選擇的數據不準確,屬于惡意索賠。
本案事實,有授權外觀設計證書、公告文件、北京市長安公證處、北京市國立公證處、天津市和平公證處出具的相關公證書、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以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本院認為:原告世紀百強公司對授權外觀設計有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對于世紀百強公司提供的購買被訴侵權產品的公證書及其所附證物,本案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納。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的區別之處僅在于被訴侵權設計的抽屜面板上帶有拉手,從整體視覺效果上看,顯然二者之間的相同點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程度更大,二者構成近似的外觀設計。在認定被訴侵權產品的制造者和銷售者問題上,首先,被告宣毅公司承認其實施了制造和銷售行為,并認可被告法萊德富公司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來自于宣毅公司,原告世紀百強公司對此亦無異議,故本院結合案件相關證據,認定宣毅公司是被訴侵權產品的制造者和銷售者,法萊德富公司銷售了被訴侵權產品,且來自于宣毅公司。其次,在世紀百強公司提供的被訴侵權產品標簽上還標注有“天津東升家俱制造有限公司監制”,鑒于監制屬于制造范疇,世紀百強公司已完成了證明被告東升公司實施共同制造被訴侵權產品行為的初步舉證責任。但是東升公司提供了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證明其企業名稱系被宣毅公司冒用。雖然世紀百強公司認為東升公司與宣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之間系父子關系,涉嫌虛假訴訟,以使得東升公司逃避責任,但是,本院考慮到上述判決是在查明兩企業之間的關聯關系后作出的,現已發生法律效力,目前并無新證據證明該案件存在虛假訴訟之嫌,尤其是該案件的立案時間早于本案的受理時間,故綜合上述情況,本院對世紀百強公司提出該案件涉嫌虛假訴訟的主張不予采信。據此。本院認定被告東升公司不是被訴侵權產品的制造者和銷售者,對原告世紀百強公司針對東升公司提出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被告宣毅公司提出的現有設計抗辯問題。我國專利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設計屬于現有技術或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爆F有設計應理解為專利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計,包括在國內外以出版物形式公開和以使用等方式公開的設計。以上為公眾所知的方式僅僅是一個列舉,本案中,宣毅公司舉證的現有設計是網絡媒體對世紀百強公司在授權外觀設計申請日前展示或銷售“新羅馬”系列家具的報道以及世紀百強公司官網展示的包括授權外觀設計在內的“新羅馬”系列家具的圖片。首先,如果世紀百強公司將授權外觀設計產品在申請日前進行了展示或銷售,則屬于為公眾所知的范疇,成為現有設計;加之如果被訴侵權產品的外觀與之相同或相近似,宣毅公司制造、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構成現有設計抗辯。其次,對于被訴侵權行為人提出的現有設計抗辯,應當提供證明授權外觀設計在申請日前為公眾所知的直接證據。本案中,對于宣毅公司提供的“搜房網”和“居然之家”官網報道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力,本院予以確認。該證據能夠證明世紀百強公司在專利申請日以前確實銷售了“新羅馬”系列家具,但是,不能同時證明銷售的“新羅馬”系列家具中包括授權外觀設計產品。而帶有“新羅馬”系列家具照片的網頁證據沒有顯示時間,幾份證據的來源也不同,即使將以上證據組合在一起,也不能當然證明世紀百強公司在專利申請日以前既銷售了“新羅馬”系列家具,且在銷售的“新羅馬”系列家具中包括授權外觀設計產品。在這種情況下,不能憑借推斷認定在專利申請日前世紀百強公司銷售的“新羅馬”系列家具中必然包括授權外觀設計產品。而且,對于世紀百強公司作出的“新羅馬”系列家具陸續上市,在專利申請日前授權外觀設計產品還未上市的解釋憑借日常生活經驗判斷確有合理之處,故綜合現有證據,本院認為宣毅公司證明授權外觀設計在申請目前為公眾所知的直接證據不足,其提出的現有設計抗辯不能成立。
在此前提下,鑒于被告宣毅公司制造、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與授權外觀設計構成近似,二者系同類產品,宣毅公司構成對原告世紀百強公司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侵犯,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世紀百強公司提出的判令宣毅公司停止制造、銷售被訴侵權產品,賠償損失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其中,對于經濟損失賠償一節,對于原告世紀百強公司提出的損失賠償計算依據進行審查后發現,雖然被訴侵權產品在《定/銷貨單》上注明零售價是11480元,但是與銷售者在實際經營中的實售價格6314元相去甚遠,說明不同的經營者制定產品單價的隨意性較大。鑒于被告東升公司與本案無關,其宣稱的200間加盟店不應計算在內;案外人北京博航一統裝飾材料有限公司出具《說明》所稱委托宣毅公司生產了相關家具產品,但其中并不包括本案被訴侵權品;雖然北京博航一統裝飾材料有限公司在其網站上宣稱擁有781家直營店、129家大型獨立家居體驗館,但是,從文字表述上看不出其銷售包括被訴侵權產品在內的宣毅公司的產品,故世紀百強公司提出的賠償額計算依據存在明顯瑕疵,在宣毅公司不予認可的前提下,本院亦不予認可。對于本案的經濟賠償數額,本院將參照被訴侵權產品實售價格、侵權行為持續時間、外觀設計發明創造在整個商品價值中所占比重等因素的定。對于原告世紀百強公司主張的訴訟合理支出,本院經審查后認為合理,予以支持。鑒于原告世紀百強公司認可被告法萊德富公司已經停止銷售被訴侵權產品,本院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不再判決其停止侵權行為。
綜上,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七)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宣毅(天津)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銷售本案被訴侵權產品;
二、宣毅(天津)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北京世紀百強家具有限責任公司經濟損失十萬元,以及合理訴訟支出二萬七千三百一十四元;
三、駁回北京世紀百強家具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五萬二千一百七十一元二角,由北京世紀百強家具有限責任公司負擔二萬二千一百七十一元二角(已交納),由宣毅(天津)家具有限公司負擔三萬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芮松艷
審 判 員 何 暄
人民陪審員 郭艷芹
二〇一六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助 理 張凌博
書 記 員 郭小賀
書 記 員 邢 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