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6)京73民轄終225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蘋果公司,住所地美利堅合眾國加利福尼亞州庫本蒂諾市因非尼特環道1號。
法定代表人諾琳?克拉爾,助理董秘。
委托代理人楊璞,上海市方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敏恩,上海市方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治,男,1977年7月13日出生,漢族,住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長江西路6號琥珀山莊北村。
上訴人蘋果公司不服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東民(知)初字第8329號民事裁定(簡稱一審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訴。
蘋果公司的上訴理由是:一、一審裁定認定事實錯誤,經營程序商店的主體是艾通思有限責任公司,而非蘋果公司,蘋果公司生產銷售的iPhone等產品不侵犯陸琪的著作權,iTunes軟件本身及其下載過程并不侵犯楊治的著作權;二、一審裁定適用法律錯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簡稱2015年最高院通知)第二條的規定,知識產權法院對所在市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重大涉外或者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案件,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級審理。蘋果公司是全球著名的外國公司,且陸琪請求賠償數額較大,因此本案屬于重大涉外案件,具有重大影響,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和2015年最高院通知第二條的規定,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應當報請并將本案移送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故請求撤銷一審裁定,將本案移送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
被上訴人楊治在答辯期內未予答辯。
本院經審查認為:
首先,管轄權異議的審理過程是法院就本案享有管轄權問題進行的程序性審理,而蘋果公司、北京蘋果商貿公司是否實施了被控侵權行為屬于實體審理階段應查明的內容。根據楊治提交的(2011)京方正內經證字12446號、(2015)京長安內經證字第7027號公證書的記載,從iPod touch的自帶App Store(而非iTunes Store)上可購買、下載涉案作品App,且蘋果公司在管轄異議上訴狀中認可iPhone、iPad等全系列電子產品由其開發。根據上述證據綜合判斷,可以初步證明蘋果公司與被訴侵權行為存在關聯。故蘋果公司關于楊治未提交任何初步證據證明蘋果公司實施了被控侵權行為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第一條規定:“知識產權法院管轄所在市轄區內的下列第一審案件:(一)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二)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權、商標、不正當競爭等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三)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民事案件?!北景笧榍趾ψ髌沸畔⒕W絡傳播權糾紛,根據上述規定,不屬于北京知識產權法
院的一審管轄范圍。
第三,2015年最高院通知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知識產權法院所在市轄區內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除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應由知識產權法院管轄外,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不受訴訟標的額的限制?!钡诙l規定:“知識產權法院對所在市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重大涉外或者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案件,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級審理。知識產權法院所在市的基層人民法院對其所管轄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案件,認為需要由知識產權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知識產權法院審理?!碧O果公司認為本案屬于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案件事實和法律關系復雜,經審查,本院認為本案不屬于2015年最高院通知中所指“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案件”,且本案亦不屬于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或第三十八條所指情形。
最后,本案屬于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盛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被訴侵權行為經由位于北京市東城區的北京市長安公證處公證,故陸琪選擇向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符合法律規定。因此,蘋果公司的上訴理由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裁定結果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七十元,由蘋果公司負擔(于本裁定
生效之日起七曰內向一審法院繳納)。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陳 勇
審 判 員 王 東
審 判 員 袁 偉
二〇一六 年 六月 六日
法 官助 理 麥 芽
書 記 員 王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