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tbody id="9nxhx"></tbody>

          當前位置:首頁 > 經典案例
          楊治訴蘋果公司管轄權案件民事裁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2015)東民(知)初字第08329號
          原告楊治,男,1977年7月13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房山區綠城白合公寓。
          委托代理人王國華,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蘋果公司,住所地美利堅合眾國加利福尼亞州庫本蒂諾市因非尼特環道1號。
          法定代表人諾琳?克拉爾,助理董秘。
          委托代理人楊璞,上海市方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敏思,上海市方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受理原告楊治與被告蘋果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后,被告蘋果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本院管轄權提出異議。  
                  被告蘋果公司認為:應用程序商店(App Store)的主體是盧森堡的艾通恩有限責任公司,并非蘋果公司。蘋果公司生產銷售iPhone、iPad等全系列產品以及iTunes軟件本身及其下載過程均不侵犯原告的著作權。因此,蘋果公司并非本案適格被告?!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北景钢?,被訴侵權行為地不在北京市東城區,且被訴侵權行為實際可能的被告住所地也不在北京市東城區,故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不享有管轄權。綜上,鑒于本案屬于重大涉外案件,故本案應當移送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
                  原告楊治就被告蘋果公司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向本院遞交了書面答辯狀,認為:第一,對于蘋果公司提出的其不是本案適格被告的問題,屬于實體審理范圍;第二,本案作為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不屬于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第一審案件的管轄范圍;第三,本案原告的經常居住地為北京市東城區,也即被侵權人住所地為北京市東城區。另外,從北京市長安公證處所出具的公證書可以看出,侵權結果發生地同樣位于北京市東城區。故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對本案享有管轄權。綜上所述,請求法院駁回被告蘋果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蘋果公司以其并未實施侵權行為為由主張其并非本案適格被告,但被告蘋果公司是否實施侵權行為以及應否承擔侵權責任系案件實體審理的問題,非程序審查的內容。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知識產權法院管轄所在市轄區內的下列第一審案件:(一)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二)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權、商標,不正當競爭等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三)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民事案件。本案并不屬于上述應由知識產權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故無需移送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綜上,本院認為被告蘋果公司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理由不成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蘋果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如不服本裁定,楊治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蘋果公司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如楊治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蘋果公司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末提出上訴,則蘋果公司于上訴期滿后七日內向本院繳納案件受理費人民幣七十元。
           
          審  判  長    魏  嘉
          代理審判員    郝婷婷
          人民陪審員    趙  強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書  記  員    劉虹蘊
          聯系我們
          手機:13699295198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北大街9號

          版權所有 | 中聞知產院網站 京ICP備11034274號-1

            1. <tbody id="9nxhx"></tbody>